工伤条例标准2021?
、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作原因被人在下班时间,在宿舍报复受伤属于工伤吗?
此案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要求公司适当补偿被打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对构成工伤的情形有着详细的规定,属于法定情形的,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单位提供的宿舍不是工作场所。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在的区域,包括职工的办公地点,以及休息室、厕所、饮水间等工作期间必去的地方等。职工宿舍是职工完成工作以后休息的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被***下班回到职工宿舍,其所处的地点、所做的事情均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被打***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此案主要索赔对象应该锁定***者,其次公司是有责任的,公司的责任在于对于宿舍的监管不利,可以要求公司适当补偿。
一、基本案情
甲为某单位浴室管理人员,因在2020年3月31日制止一名违反规定抽烟的另一员工A时招惹到A,被A威胁“你等着”。
2020年4月4日晚9点50分,酒后的A带着B、C三人去甲的宿舍,A、B开门进入宿舍要和甲喝酒,C手持棍子埋伏在门外。
因宿舍管理规定晚上10点熄灯睡觉,甲说“不想和你两喝酒”便开门让A、B二人出去,在此时埋伏的C开始挥起棍子殴打甲,共打了三棍(其中一棍子打向头被甲挡开),至甲第九根肋骨骨折,多处受伤。
目前公安已经介入。
现有证据:1、单位宿舍监控;2、甲同寝室舍友人证;3、单位安保科调查情况;4、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受伤情况材料;5、其他(待更新)等
目前单位以存在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为由不认可属于工伤
(待更新)
通过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我认为单位的说法不成立,甲受伤与工作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甲因履行工作职责遭遇A及其伙伴的报复致其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谢谢邀请,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和因工作的原因导致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问题可知,其受伤的原因是被人报复且是在下班时间,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生活实践中,有这么一件案例可以进行说明,小张是物业公司的保安,性格为人本分,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在一次夜班值勤中,已经将近凌晨一点,一位喝的醉熏熏的业主因忘记带电子门禁卡,企图攀爬小区大门强行FJ 入小区。小张见此情形立即进行阻止,醉酒的业主自认为小张在故意刁难他,恼羞成怒的对小张大打出手,导致小张右手拇指骨折且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公安机关***用强制手段把醉酒的业主进行强制醒酒后,该业主对自己的酒后暴力行为感到后悔并对小张作出赔偿并真诚赔礼道歉。物业公司在本次***后对小张的所受到的伤害向当地人力***和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和社保部门依法作出工作认定的决定。
该案的案情和题问的案情有相似之处,均是被他人暴力伤害,但为什么小张可以得到工伤认定而题问中的情形却不行?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小张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工作的原因被他人暴力伤害;而问题中的情形是在下班的时间而非是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因工作的原因被他人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