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要求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活着医疗机构,都必须事实求是,不能弄虚作***,否则是有骗取保险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怎么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或者委员会,及时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对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处理工伤事故。
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