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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吗
法律分析:是不能的。工伤保险相关法律并没有将精神赔偿列入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主观:工伤一般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工伤赔偿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工伤没有精神抚慰金。若当事人遭遇人身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合理费用。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之规定, 工伤 不存在精神抚慰金之说。 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法律主观:工伤不能主张精神赔偿。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二)中,四级工伤待遇
四级工伤后,公司的各项***待遇,是应该享有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四级工伤待遇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1-4级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停工留薪,并享受《工伤保险条例》34条和35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一级工伤的赔偿与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5条和第39条有规定。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工伤赔偿标准江苏
法律分析:江苏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补偿费用,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228元,四级223元。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苏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补偿费用,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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