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重新做伤残鉴定合法吗?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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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当驳回重新鉴定要求。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活动中,用人单位并未提出未收到鉴定结论的答辩,也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无论是否受到鉴定结论,应当视为已经收到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在诉讼程序中以没有收到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于法无据,对此诉求,人民赋予应当予以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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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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