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工伤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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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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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工伤怎么交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受伤等级鉴定以后,被定级为1一4级工伤的,可以按伤残补助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保。
因1一4级工伤者己丧失大多劳动能力,甚至全部劳动力,如果社保缴纳己满十五年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因伤丧失劳动能力而提前退休,尚有部分劳动能力或社保缴纳尚不满十五年者,可以按伤残补助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保。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只要以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即可,无需缴纳其他各项社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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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