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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福建厦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但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
5、年4月30日福建省人民***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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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2、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3、在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有以下几点:总则,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决定;修订解
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关于工伤的法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待遇的主要规定在该条例中均有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很好的补充和明确相应费用的承担。
2、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可以提出异议,由用人单位复核,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殡葬费等。
5、法律主观: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解释为: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6、法律主观: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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