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 财政部 ***院国资委 监察部
人社部发〔2011〕10号
通知摘要如下:
一、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
三、统筹解决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问题
四、***对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给予适当支持
五、确保老工伤人员各项待遇
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单位没给合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怎么办?
单位未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保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相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工负伤的相关救治医疗费以及相应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金等相关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未未给员工参加保险,员工非因工负伤及生病治疗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规定,用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取经济补偿金。
谢谢邀请,建议先搜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劳动局或社保局投诉。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单位没给合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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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如果没有争议,还是非常简单的,用人单位凭借工资表等材料,到就业部门补办用工手续,到社保部门申请补缴即可。
但是用人单位不给补,我们只能通过劳动***的方式,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的有效期是两年,时间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此,朋友仅仅离开单位刚刚两个月,是绝对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申请。劳动监察部门查实后,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补交养老保险并承担滞纳金。
如果是公司给你个人没有缴纳社保,要去社保稽查科举报。如果是公司全体没有缴纳社保,则要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可以进行处罚,甚至行政处理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有异议的话,就要申请劳动仲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没有时效限制的。
因此,一般建议,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纳保险的话,尽快离开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交社保等等权益,如果拖久了,像双倍工资等补偿待遇就失效了。
首先,《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建议先搜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劳动局或社保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