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能以此为由辞职并要求补偿吗?
国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上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它的法定义务,是具有强制性的。
不过在现实社会中,有许多的企业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减少经济支出,在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时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保最低基数来给劳动者参保的。这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纳社保时要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进行缴费的规定。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经济赔偿金呢?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从已经发生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来看,各地对于此类***的处理结果是不一的,大部分都是不予以支持的。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发生了这样的事,劳动者就没有办法保护自身的权益了呢?
也不是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收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是可以匿名的。接到举报后,社保征收部门会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查。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没有足额缴纳的问题,由于涉及的方面比较多,这里面既有用人单位的问题,又有监管部门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时最好是在在职的时候提出来,因为作为在岗职工是没有时效约束的,只要你发现了这类问题是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不同于离职以后,只有两年的时效期。一旦超过两年,即使是去打官司也是很难打赢的。
社保足额缴纳和60%缴纳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足额缴纳和按照60%缴纳,他们的区别就在于个人扣缴的费用不同,个人社保账户资金的金额也不同。
如果是个人按照社保足额缴纳按照60%的比例来缴纳差额是非常大的,个人既要承担个人部分,还要承担社会统筹部分的保险,二者所缴纳的社保到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也是不同的。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哪一条所规定的?
这肯定是不行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且不说这份合同是强制附加的,就算是员工自愿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因为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份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公司还是必须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保
社保足额缴纳和全额有区别吗?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指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比例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全额缴费。
一般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单位瞒报职工工资,没有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比如职工的工资为5000元,申报缴费按照3000元申报缴费基数。
第二,有的单位全部按照最低限额缴费,不论职工的工资多少,都是按照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属于以上情况的,都是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