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伤残津贴费和护理费2021年调整了吗?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在上海工作中工伤,如何领取赔偿?
1,走了工伤后,病情好了,就要做鉴定,定伤残级别。
2,如果交过工伤保险,那么医药费,单位申请到社保局领取伤残补助金,从交材料到领到一个月的时间。
3,鉴定做好后,你妈妈就可以上班了。如果打算不做了,那么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者社保局领取啦后者单位赔偿。
4,停工留薪工资,与事发前的待遇不变,一般是发到鉴定做出之日。上海要看病***单,病***到期,病情还不好,可以继续交病***单。
5,如果,没有交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损失又单位承担。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提醒一下,单位要求你妈妈签字交材料的话,看好什么材料再签,不要随便签字。
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关注@杨春敬律师 。
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管理办法?
一、上海市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发放的依据是什么?
1、这里的原工资***待遇,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待遇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发。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