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新规定有哪些可以双赔?
- 江苏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维修费怎么确定?
- 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 江苏苏州,工伤十级伤残,工资7千,有社保,大约赔偿多少钱?
-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交通事故工伤新规定有哪些可以双赔?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维修费怎么确定?
离职时更换***器具费用自理.
九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和***器具更换费用,离职之后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更换***器具,有工伤职工费用自理。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江苏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进行获得赔偿。
江苏苏州,工伤十级伤残,工资7千,有社保,大约赔偿多少钱?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000=49000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000
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等
受伤期间工资有没有发放,7000是打卡工资还是打卡一部分等等,都会影响最后的赔偿标准
要分两种情况:
1)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都由工伤保险支付,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为前十二个月的评论工资)7000*7=49000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还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在基本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江苏省离退休不足5年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其实工伤保险待遇大部分与年龄无关,只有一项是与退休年龄有关。那就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任何单位招用残疾人慎重考虑的。虽然招用残疾人,会抵消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是实际情况不是这么算的。
残疾人的就业成本会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倍。因此呢,劳动者因工伤被评残后,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支付一部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会说,不是我提出的事,是劳动者提出的。不管怎样,是在你单位期间发生的工伤,你必须负这个责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2、这种程度的工伤职工可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就业补助金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必须的经济补偿金。
有的人会偷着笑,我在距离退休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好几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反正我要退休了,正好占便宜。
其实不是这样的,距离退休前五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年减少20%。如果是最后一个月,你就会一分都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