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1992年工伤补偿条例?
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前并无专门的《工伤保险条例》。
2.当时如发生工伤意外,通常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限定享受工伤待遇:甲、工人与员工因工负伤,应在该公司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公司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不能治疗时,应由该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公司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薪水照发。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我的回答,1992年,工伤补偿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工伤死亡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然而,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对工伤死亡的补偿也相应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死亡的补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对于工伤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龄来计算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工资标准×工龄×20。而丧葬费和抚恤金则按照当地的丧葬费用标准和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工伤不归民法典管辖,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发生工伤需要先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构成几级残疾。
这两步都做完之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如果没有进行这两步操作,那就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标准比工伤标准赔偿的金额要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赔偿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加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其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职工发生工伤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