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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1、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据悉,人力***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3、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了什么?
1、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2、受伤工人本人:受伤工人本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报销、医疗补助、残疾补助、生活补助等。受伤工人家属:受伤工人家属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抚恤金、丧葬补助等。
3、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4、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缴纳工伤保险,上述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5、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一)医疗费用;(二)工伤津贴;(三)伤残津贴;(四)供养亲属抚恤金;(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具体办法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通过以上细节,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和实施要求。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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