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补助从哪年开始?
老工伤补助最早开始于2004年1月1日 这是因为在2003年4月16日,***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当时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和***院《关于个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除工伤医疗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之外,只有退休待遇。因此,老工伤四级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
国家对96年以前工伤补助怎么定的?
1996年前发生的工伤,是在地方施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也称“老工伤”,目前有不少省市已经出台文件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将原由单位发放的定期待遇,改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再也就解决个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问题。没有其他补助。但可以惠及的是,“老工伤”目前在职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其他没有了。
老工伤人员管理办法?
老工伤人员有3类
1 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
2 2018年以前依法破产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伤人员;
3 在成都市国有企业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在企业破产关停后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为该破产关停企业的未移交社会化或者***有关部门管理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前造成工伤的人员。长期以来,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一些困难企业无法支付老工伤人员的权益。
在待遇支付方面,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市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将不再缴费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
老工伤补偿文件?
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之前的工伤,按国家规定,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但按各地规定,并非完全能够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生活和护理费、伤残津贴、旧伤复发工伤医疗、残疾器具配置和停工留薪期、供养亲属抚恤金均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些省市规定可以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