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2003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的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社保稽核内控工作内容?
一、内部日常稽核
(一)稽核内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等各项业务经办情况及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运行情况。
(二)稽核重点
按照《内控制度》要求,重点对: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基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数确定及征收比例、养老保险在职退费及死亡退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有关重要信息数据变更、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及未成功发放基金返回支出户与退休费补发、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财务基金管理等方面业务经办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履行层层符合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手工办理、现金支付等情况。
2、各项业务是否按照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经办,内控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3、计算机硬件、软件管理是否执行到位,信息是否安全。
(三)稽核方式和目标
以日常稽核和定期抽查相结合,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并于每月末对上月经办的重点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经办业务量的20%。通过日常稽核,促进业务经办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各项业务经办依法合规。
社保稽查应注意什么?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社保缴费分为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2、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3、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扩展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2、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3、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4、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5、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6、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7、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