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青岛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为12个月。即工人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雇主应当支付其工资待遇,待工人康复后方可复工。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休养和治疗,同时也减轻了工人的经济负担。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青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青岛市工伤退休人员赔偿标准?
根据《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青岛市工伤退休人员的赔偿标准由***规定,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具体金额根据工伤等级和伤残程度而定。退休人员在享受工伤赔偿同时,还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青岛工伤护理费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以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为基数计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