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是 2003 年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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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职工。
2.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33条有哪些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金的支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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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医疗费;
2. 工伤康复费;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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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活护理费;
6. 丧葬补助金;
7.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