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省工伤津贴调整办法?
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青海工伤十级伤残标准?
青海省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这些规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两种:合同未到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5个月的本人工资。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7个月;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点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点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 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
55岁以上工伤补偿青海标准?
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 30元的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由经办机构批准,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