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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认证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196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待遇领取人员暂无须参加本年度认证。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法律主观:乡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如下: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社保 所提出申请;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
河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认证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196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待遇领取人员暂无须参加本年度认证。
法律主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依法携带其户口本、***到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去办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卡,之后参保人员就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居民养老科1-24日进行资格复审; 县社保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法律客观: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1、法律主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依法携带其户口本、***到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去办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卡,之后参保人员就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
3、法律主观:乡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如下: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社保 所提出申请;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法律主观:乡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如下: 每月1-20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社保 所提出申请; 社保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登记。
法律主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依法携带其户口本、***到户籍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去办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保卡,之后参保人员就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般由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一般为8:7,即由城镇职工缴纳8份,由用人单位缴纳7份。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每年3——6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法律分析:由员工单位进行办理养老保险的相关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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