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1年工伤伤残津贴 护理费调整吗?
一、调整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019年12月31日前(含31日)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停止享受或停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人员不参与对应待遇的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2021年四川省工伤定期护理费调整?
具体待遇调整为: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执行。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0元。
省人社厅同时强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工伤一年后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原赔偿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对单位有什么影响?
可以的,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下达之日起,一年以后双方认为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最后以新鉴定的结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GB/T 16180-2014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2021年退休工伤护理费涨多少?
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含)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678.5元的,增加到3678.5元。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3元的,增加到2***3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