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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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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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出的工伤,六级,能否享受现今的工伤保险条例?
98年的六级工伤,尚未处理的待遇,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98年的工伤,当时适用的是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该办法随着***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失效。六级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处理的待遇按之前的规定办理,尚未处理的如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如果98年的工伤六级伤残,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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