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
株洲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是指对劳动者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和鉴,以确定其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
一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的工伤程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二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达到失去劳动市场参与能力或需要长的程度。
***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的一项劳动能力或多项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程度。
四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的一项劳动能力或多项劳动能力部分丧,但仍可自行照顾生活的程度。
五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患有一项职业病或工伤后遗症,需要接受一定程度护理,但具备就业能力或可通过职业调整适应新的工种的程度。
六级伤残:指因工作原因致使劳动者患有一项职业病或工伤后遗症,但无明显功能障碍或需护理的程度。
这些标准可以被用于评定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并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请注意,具体的标准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地区进行调整,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了解最新的标准和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株洲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为以下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株洲市社保局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康复和***器具费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2.伙食、交通、食宿费:根据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实施
3.工资、***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单位负责
工伤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10级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发给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5级—10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根据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实施
关于伤残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规定是这样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缴费工资是应得工资(包括加班费、各种补贴等),不是实得工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本人工资扣除社保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的,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到手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医院出具的休***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