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是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是通过多次审议之后才进行决定的,它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的社保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
主要作用就是用来维护我们的基本的社会保险的权益,规范社保基金的先行支付。这个法规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一共是有18条的内容,这18条的内容基本上都是有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包括对于工伤保险涉及到第三方责任的时候,如何去申请先行支付,在申请完先行支付之后,获得第三方赔偿之后需要退费处理,或向第三方和用人单位追缴工伤保险责任金额,以及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处理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涉及到骗保问题的一些处罚,涉及到保险中的一些行政诉讼的基本的解析。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细化了先行支付的具体细节。
从先行支付所需提交的材料来看,无论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还是普通的工伤,都需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不能赔偿或拒不赔偿的相关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须在工伤认定之后,所以,发生工伤后,职工要及时收集整理自己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早日开出诊断证明,去申请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创造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第一、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诉讼,向用人单位索赔;第二、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也只是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其支付的项目,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死亡待遇等,并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样,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多了一条支付途径,而用人单位面临的不仅是工伤职工的索赔,更有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基金利用行政手段强行划拨,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在一定意义上讲,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欠薪等。从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80%以上的劳动争议为讨薪和工伤***,从形成***的原因来看,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尽职尽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这种***不仅会大幅减少,更能快速处理。所以,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笔者一直认为是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未缴纳社保工伤后能不能先行支付?
由于当事人没有缴交工伤保险,无法依法享受工伤相应的待遇。但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