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65规定中,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指哪些费用?
一、员工工伤单位要赔偿哪些费用
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工伤医疗费;
(2)***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床位费、误工补助费、交通费、相关鉴定费用等,均可以由员工所在单位支付。
其中包括员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岗位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补贴等,并且包括通勤、上下班途中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5规定要求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费用,是指员工因工作导致的相关医疗费用、误工补助费用、相关鉴定费用等,以及通勤途中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费四个方面。
其中,工伤医疗费指的是由工伤引起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包括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药品费用等。
工伤补助金是指由于工伤导致的暂时性劳动力丧失,由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工资。
伤残津贴是指由于工伤造成劳动能力永久性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残疾等级领取相应的津贴。
生活费则是指工伤职工因伤导致需要休养时,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的丧失劳动力期间的生活费用。以上四种费用都由所在单位支付,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65规定中,规定了关于工伤发生后的费用支付责任。根据规定,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治疗所需的有关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为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能力鉴定、康复治疗、康复***器具等服务。
其中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等支出,而护理费则是指病情需要的护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交通费主要是指工伤职工前往医院等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此外,如果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或使用康复***器具等服务,则相关费用也应由所在单位支付。总之,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提供全方位的治疗、康复服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护理、住院和丧葬费用,应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其中,医疗费用包括治疗、手术、药品、材料、检查、检验等相关费用;护理费用包括按金、押金、住院护理、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住院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丧葬费用包括丧葬仪式和其他丧葬必要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进行支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此,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合理支付费用,为员工的健康和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