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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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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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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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