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由哪个单位发放?
失业保险金是由人社局发放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离职后,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具体领取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机构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一般流程如下:
1、参保失业人员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通过的就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凭借失业保险证完成申领手续,之后的失业金会由银行代发至失业职工的社保卡中。
另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是有条件的,需要参保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及以上,非个人原因离职的才能申请,否则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是不予通过,不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的。
失业保险金由谁发放?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什么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具体来说,失业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出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其发放给失业人员。
同时,失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更新就业信息,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