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36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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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于2010年12月27日实施。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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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三、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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