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事业单位工伤怎么处理?
如果“老工伤”在《工伤保险条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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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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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但据我所知,很多地区未实施先行支付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之前的工伤怎么处理?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工伤通常由雇主和受伤员工之间协商处理。一般来说,雇主会承担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如果受伤员工和雇主无法达成协议,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然而,在没有具体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下,雇主对工伤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因地区和公司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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