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十条第一款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由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将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减少职工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职工提供工伤保险的有关信息,并协助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鉴定、治疗和赔偿等手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条款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1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时候起开始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