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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第四章
1、安徽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首先,第十七条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它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代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构成,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委员会的人数设定为单数。
2、法律分析: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市场,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第一条 为了实施***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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