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沈阳工伤保险执行条例,以及辽宁省沈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沈阳市新《工伤保险条例》
1、《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未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由企业按《办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沈阳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严重的情况会持续到退休。
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以下简称工伤) 获得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及其他物资帮助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伤害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享受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沈阳工伤条例,在2000年是由沈阳市人民***颁布了《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令第52号),但是随着国家200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375号),而予以废止。
关于沈阳工伤保险执行条例和辽宁省沈阳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