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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代理)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相应费率、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办理条件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河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法律主观: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法律主观:河北省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
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3、您好,见下面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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