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工伤保险第33条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三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一条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对于工伤职工护理费用的支付,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工伤保险金领取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三条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
2、对于工伤职工护理费用的支付,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工伤保险金领取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4、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5、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执行的。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工伤保险第33条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