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条例39号,以及工伤保险第39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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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怎么计算?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为: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逝者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
2、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3、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4、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
6、按二十年计算;员工或者公职人员死亡除了进行赔偿相应的死亡补偿金,还需要进行支付相关的丧葬费,这也是国家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的项目及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法》弟38条和39条规定了工伤赔偿的全部项目。
1到4级伤残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1、工伤1-4级的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停工留薪,并享受《工伤保险条例》34条和35条待遇。
2、用人单位一般不能与工伤致残(鉴定为工伤1至10级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是工伤鉴定为1至4级的,法律不支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工伤鉴定为5至6级的,非工伤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这时就分为三种情况:1-4级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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