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的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因公伤残城镇无业人员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康复或基本生活费用,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工伤赔偿最低工资标准
1、②待遇标准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80%,四级75%。
2、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要结合伤者个人情况及与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确定,建***。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具体如下: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