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残以后每年需要再鉴定吗?
工伤定残后,一般不需要每年鉴定。但伤残情况在鉴定后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你需要了解更多工伤鉴定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在工伤赔偿条例实行之前出的工伤事故怎么办?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1996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死亡人员,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1996年10月1日起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已享受的一次性待遇不再变动。
其次: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新版的自2011年1月1日实施,主要的变化是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认定等。
如果不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新旧版的处理差别不大。您描述的比较简单,具体的可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咨询。
2023年全国工伤鉴定标准调整了吗?
调整了,标准如下:
1.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2964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77784元。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伤残鉴定为什么相差这么大?
因为对执行标准的尺度,专家组把握略有差异,或者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发生了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年前做工伤签定十年后可以从新做吗?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十年之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但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江苏省人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