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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3、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引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法律主观: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你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销住院花费的费用,可以要求后续的治疗费用从 工伤保险基金 中支付。
工伤是拿到赔偿在向单位解除合同,还是先提交解除合同申请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者属于,正式员工要提前30天递交书面离职报告,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所以应当劳动者先申请离职,到离职时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工伤在伤残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先进行工伤待遇审核之后,在工伤待遇下达时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单位索取工伤伤残赔偿即可。辞职是根据员工本人意愿执行的,但是为了避免***,最好在工伤待遇审核通过后辞职。
没有实际意义的区别,这是程序上的问题。按照工伤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必须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才能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
鉴定结论下来,如果先期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等的支付没有什么争议,你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申请,同时要求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的很多费用都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解除劳动合同。1-5级伤残等级的,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因公致残5、6级,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因公致残5--6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你有两条选择,一是保留劳动关系,二是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如果报工伤后不是工伤的,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
4、对“难以安排工作”,没有固定的数字作为依据,事实上就是职工能上班的拿全工资,不能上班的拿工伤前一个月工资的70%或60%。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要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5、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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