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的老工伤怎么办?
如果工伤发生在1990年,有***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书,并且进行了伤残等级认定而且有伤残等级,由单位按照《老工伤纳入工伤基金的办法》规定,可以纳入工伤基金,如果没有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单位申请,到工伤伤残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有等级的,就可以按《老工伤纳入工伤基金的办法》,纳入基金。
1990年以前保护劳动者有哪些法律?
不好意思,貌似只有《宪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十三条 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及休***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制度。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及烈士家属等的权利、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中强调了妇女的平等权,同工同酬。 《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结合自己的需要去寻找可以使用的法条就可以了。因为《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实行,而《劳动合同法》2008年施行,《工伤认定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是03年制定施行,并经修订为新的法规于2011年开始实行。所以这些法律都不适用于90年以前的劳动关系。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让您了解辽宁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