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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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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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预防宣传费和培训费原则上按当年提取工伤预防费的30%和70%比例支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同意,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可提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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