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工伤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待遇的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限期等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上海市编辑的《工伤保险条例手册》的简称,《手册》中载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上海市人民***于2013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地方法规。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上海2013年工伤到2021年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赔?
上海九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赔偿九个月员工工资的误工费。九级工伤赔偿偿标准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的社平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的社平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受伤前的原***待遇不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人能去工商局申请工伤吗?
人是不能去工商局申请工伤的,工商局的职责范围主要是注册公司做工商登记的地方,人如果在单位里或工作的地方受伤,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国家的劳动工伤管理机构申请工伤鉴定,并且可以申请领取工伤补偿金,人不能去工商局申请工伤
工伤是不能到工商局申请的。每个单位的工作职责不同,开展的工作个就不一样,工商局现在已经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管理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证许可以及流通商品质量,是不涉及工伤申请业务的。
人社部门管的是社会保障和人力***工作,内部设有工伤申请的专门处室,所以工伤申请要到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