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贫困户标准是什么?
贫困户标准:
贫困户通常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65元的家庭。当然,也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档次。并且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以2020年1月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的回应为例,贫困户认定标准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
湖北省城市贫困居民的标准:2021年武汉市城市每人每月870元,宜昌城区、夷陵、宜都、枝江、当阳、远安710元/人/月,兴山、秭归、长阳、五峰660元;襄阳市城市690元/月,20荆门市中心城区710元/月,沙洋、钟祥、京山、屈家岭管理区630元,2021年荆州市城区每人每月720元,其他县(市)700元;2021年咸宁市城市,咸安690元/人/月,嘉鱼640元,赤壁640元,通城590元,崇阳590元,通山590元;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贫困户指生活困难家庭,没有专门政策补助,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65元的家庭。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1、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