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0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以及2004年工伤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2004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问题
法律分析: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是职工、雇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 单位主体的确认是:法人是主体。法人在工伤性质认定活动中是被认定一方的法定主体。它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法人等。个体工商户、雇主是主体。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上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有:典型劳动关系下的用人单位。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
工伤保险权利义务主体、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时间不同的工伤待遇项目,权利义务主体、时间条件各不相同。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令第113号)第19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48小时内与48小时后死亡
1、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2、法律主观:工伤死亡超过48小时的,算是工伤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员工受伤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为工伤,但48小时之后,坚持继续实施抢救所花费用,不算在工伤赔偿之内。
2004年工伤标准
1、(五)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200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和2004年工伤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