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5 104号文件是什么?
199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称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工伤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5〕104号文件),该文件对工伤待遇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了工伤待遇保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2. 具体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 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程序要求,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4. 对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相关的费用和经费进行了规定,使得工人符合条件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1 劳办发1995 104号文件是一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时称为劳动部)发布的文件。
2 该文件是指导地方如何执行《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文件,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 该文件的发布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保制度改革,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险服务。
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
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
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
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
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职工***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
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
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
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1995年5月12日,中国***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当时称为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办公厅的1995年第104号文件。该文件全文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基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劳动保障基金的管理、投资、使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基金的经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该文件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劳动保障基金的来源和用途,要求人社部门严格控制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使用,确保劳动保障基金的专项使用。
2.规定了劳动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和投资管理要求,要求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重点明确了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文件规定,劳动保障基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4.对劳动保障基金的监管和考核作出规定,强化了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总体来说,该文件是中国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对于劳动保障基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