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工伤政策?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希望以上的回答可以让您了解辽宁省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
辽宁工伤医疗伤残补助金不足五年扣减方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递减最多不超过90%,辽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受影响。
2020年辽宁省营口市工伤保险第6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垫付。
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留存,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使用储备金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辽宁省工伤八级是怎样赔偿与定残的?
八级伤残属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合同未满期,或自己不主动辞职,都可同单位协商继续原工作或换力所能及的新工作. 否则享受:
八级伤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2、医疗补助:6个月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就业补助: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都一次性支付。
具体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