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36条解除合同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领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属于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领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三十六与领取经济补偿金没有关联性,但如果存在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雇主应当向其职工支付以下各项经济赔偿:
1.工资:应当向被解雇的职工支付已经积累但未结算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受解雇职工的工龄和工资发放,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未休年***补偿:应当向被解雇职工支付未休年***的补偿费用。
4.社会保险费:应当向被解雇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