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
根据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规定,因工致残的工伤职工所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应按照其伤残等级支付,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55%,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45%,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40%,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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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来说,这个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的缴费基数和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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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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