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伤办工作***?
一、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不受***肺炎疫情影响。我中心一手抓行政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征收,一手抓企业减免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一)保障范围持续扩大。截至2020年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0.6万人,其中市本级12.9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群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外,还涵盖了行政机关、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物流运输、家政服务、新业态等职业人群,从制度上实现了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二)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全市年度征收工伤保险费2.6亿余元(含减免1.0994亿元),市本级征收工伤保险费8852.1万元(含减免5220.1万元)。目前,全市基金累计结余45566万元(包括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预留5843万元),其中市本级基金实际累计结余20363万元。全市基金结余可支撑能力达28个月,其中市本级基金结余可支撑能力达32个月。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基金管理不断加强,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三)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2020年全市共对5787家企业进行了工伤保险费减免,减免工伤保险费达到10994.85万元,其中市本级对1265家企业进行了工伤保险费减免,减免工伤保险费达到5220.1万元,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力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
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