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因工意外伤亡赔偿多少?
目前的这个58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2016年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2015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不依法按时将工伤决定书送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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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未依法按时将工伤决定书可以去社保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有没有过期?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偿有时效限制。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应当享受的额度,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工伤职工主张补足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为1年,从知道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之日起算。
***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