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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注意事项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其它注意事项: 员工在 工伤 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 伤残 (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凡是发生工伤事故,最小发现者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组织抢救。
办理工伤保险 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书面 申请工伤认定 。二员工或其亲属也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赔偿注意事项: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当事人须在规定的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方具备赔付资格。
工伤保险缴费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减免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被保险人的工伤保险缴费信息,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1、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2、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关于工伤条例修改的最新消息征求意见?
十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认定办法》新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改出意外险新空间 《***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近期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在实施新修订的《条例》过程中,有一些政策、标准和程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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