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停工留薪目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河南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河南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020年一至六级工伤津贴调整国家文件为?
工伤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22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6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6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6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6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6元。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322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257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933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厅官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致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过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和***待遇。 但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旧伤复发是36条,现为38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