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工伤认定书已经下来了,但是病人的医药费厂家要我们打借条他们的做法对不对?
一、1、 如果厂家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且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的,医药费由代伤保险基金承担,不是由厂家承担。
厂家在员工困难的情况下,出于道义垫付,可能会要你写借条,最终这笔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再归还厂家。
2、如果厂家未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员工自己申请认定,被认定工伤后,之前的费用由厂家承担,不需要写借条;
二、如果厂家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医药费由厂家支付,不需要写借条;
三、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且责任方主要第三方,医药费主要是责任方承担,但救助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由厂家先行垫付,待事情处理后,还是要跟第三方追索。
这里面也可能有第一条里的情形。 你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案析挂靠车辆工伤责任主体是谁?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但是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情形,此外的其他情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单位对于司机的实际运营过程是否存在严格的管理以及司机对于单位在经济上、人身上是否具有依附性而定。
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行政复议推翻工伤认定后面该怎么办?
如果行政复议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人社局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